編採中心/綜合報導
台灣 #Metoo事件,從政界一路延燒至學界、商界、媒體界,再到網紅名嘴,不僅讓人驚訝性騷擾如此普遍,社會對受害人的保護,以及對加害者的撻伐實有不足,行政院長陳建仁已指示,在下個會期開議時,將性平三法修正案送進立法院,希望彌補現行法令的漏洞,避免傷害再發生,也讓每個受到傷害的人,都能被安全的接住和保護。
而在修法之前,男女該怎麼正面迎擊性騷擾,而不須畏懼權勢、顧全大局?《時光新聞》為你簡單整理,一次看懂。
首先先理解什麼是性騷擾?
所有不受歡迎的,與性或性別相關,讓人感覺不舒服不自在、覺得被冒犯、被污辱的言行舉止,都算性騷擾;嚴重時,甚至會影響被害人的就學、就業表現、生活日常,或心理人格養成。
美國國防健康局臨床心理師Holly O’Reilly,曾列出「性騷擾」到「性侵害」的傷害光譜:「性騷擾」行為中,發表性別的評論或玩笑,或傳送低俗的圖片,屬較低傷害;不當的性挑逗與試圖開啟性關係的行為,是中度傷害;與性相關的威脅、勒索、利誘,屬重傷害。而「性侵害」行為,則包括非合意的性碰觸、擰捏、猥褻,以及非合意的身體暴力、性撫摸、性行為。
目前可以處理性騷擾的法令是性平三法。
性別平等教育法-適用於校園教職員或學生的性騷擾防治
性別工作平等法-適用於求職或執行職務中的性騷擾防治
性騷擾防治法-適用於公共場所及上述兩種之外的性騷擾防治
遇到性騷擾,4種方式維護權益:
管道 | 方法 | 目的 | 時限 |
行政申訴 | 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或警察機關申訴 | 依行政法對行為人或其雇主裁罰 (罰鍰給政府) | 校園和職場性騷擾無時限;其他性騷擾應於事發後1年內提出 |
刑事告訴 | 到警局提告 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具狀提告 | 行為人被判刑或科處罰金 (罰金給政府) | 性騷擾是告訴乃論罪,須於6個月內提出 |
民事求償 | 具狀向法院提出求償 | 賠償被害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害 | 知悉求償對象,且須於事發後2年內提出 |
申請調解 | 向社會局(處)或家暴防治中心申請調解 | 賠償被害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害,並回復名譽 | 於申訴期限內提出 |
性騷案例通常舉證困難,衛福部建議事後蒐集證據的方法
- 確認事發現場或附近有無錄影設備,如路口/店家的監視器
- 事發過程有無人證
- 保存行為人傳送的騷擾簡訊、電子郵件或書寫的信件
- 紀錄事件發生的過程,包括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及內心感受
- 回想事件發生後有無告訴過任何人,或與行為人或證人間的對話錄音
看看別人怎麼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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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封面首圖: 台版MeToo連環爆。phone by Markus Winkler from Pixabay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