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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層出不窮的#MeToo風暴,立法院臨時會今(31)完成三讀修正性平三法,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、性別平等工作法、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條文,時光新聞整理出懶人包,讓您一次看懂。
性別平等教育法
規定學校均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。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。
增訂學校的校長與教職員工,在執行教學、輔導學生或提供工作機會時,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行為,意即不能發展「師生戀」,若情節嚴重,最重可終身解聘(學生若成年且兩情相悅,則不在此限)。
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損害,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若加害者是校長,要負擔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。
性別平等工作法
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修正案,法案名稱變更為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,納入不同事業單位、上下班等性騷樣態。
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,處理審議、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;女性應占全體委員人數2分之1以上,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3分之1。另外,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,得與性別平等工作會合併設置。
明定「權勢性騷擾」定義,是指對於因僱用、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、監督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。
修法增訂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之公司,應該訂定申訴管道,並且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
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,而且情節重大,在進行調查期間,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;經過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,停止職務期間的薪資,應該補發。
另外,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,認定為性騷擾,而且情節重大者,雇主得在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30內,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
性騷擾防治法
延長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期限,屬於權勢性騷擾事件者,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、事件發生7年內提出申訴;非屬權勢性騷擾者,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、事件發生後5年內提出申訴,若被害人為未成年者,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。
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;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,加重其刑至2分之1,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。
屬於權勢性騷擾者,法院得因被害人的請求,依照侵害情節,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。
擴大規定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,或者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,同時提高相關罰則,違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、60萬元以下罰鍰,並且令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,可以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。
直轄市、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,召集人由直轄市長、縣市首長或副首長兼任,女性代表也不得少於總數的2分之1。
政府機關、部隊、學校及警察機關在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,獲知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,應該協助其向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;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,調查程序繼續進行。
在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通過施行前,已經受理的性騷擾申訴、再申訴事件尚未終結者,以及在修正施行前已經發生的性騷擾事件,而在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,均依照修正施行後的程序規定終結之,但是已經進行的程序,其效力不受影響。
(封面首圖: 今年6月開始的#MeToo風暴,促使立院完成性平三法三讀修正。取自Shutterstock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