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光新聞/綜合報導
為擺脫「行人地獄」惡名,警政署5月1日起實施「路口不停讓行人大執法」,若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及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,汽車駕駛將處1,200~3,600元罰鍰,機車維持1,200元;不禮讓行人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,處7,2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;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駕駛執照。。
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法重點 | |
汽機車不禮讓行人 | 汽車駕駛處1,200~6,000元罰鍰 機車騎士處1,200元罰鍰 |
汽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 導致受傷或死亡 | 處7,200~36,000元罰鍰; 致人受傷吊扣駕照1年; 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 |
增加民眾檢舉項目 | 橋梁、隧道、圓環、障礙物對面、人行道、行人穿越道、快車道等違規臨停 |
汽車行駛道路,車輛機件、設備、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| 處1,000~6,000元罰鍰; 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 |
新增國道違規迴車、倒車、逆向駕駛 | 最重可處36,000元罰鍰 |
新法執行至今屢有爭議,針對民眾質疑,車頭要離行人多近才算違法?警政署指出,車頭距離斑馬線上行人不足1個車道寬(約3公尺)即為取締基準。
一名女網友近日在臉書社團「爆料公社」po文指出,她開車右轉時看到斑馬線上有行人,便減速待行人通過,才繼續行駛,然而下一秒就有警察追上來向她開單,理由還是「未禮讓行人」,讓她想問:「行人過去後一樣要隔3公尺才能通過嗎?」
另一起案例發生在新竹縣,有一名駕駛綠燈右轉,也已經讓行人先行,卻還是被開罰,事後他公布行車紀錄器,為自己申訴。新竹縣新湖分局新工所副所長陳保森說:「行人通行後(車)才行經行人穿越道,故舉發尚有疑義」,故撤銷罰單讓駕駛鬆了一口氣。
這兩起案例過程相似,結果卻不同,可見警方執法標準仍存疑義。有網友留言提出,認為「停讓,重點有2個,要停跟讓」,所以最好在離斑馬線行人3公尺處先停車,讓行人通過再繼續行駛,而不只是減速而已。
新北市則採用AI人工智慧進行影像分析,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(約3公尺)以內,及前懸(車頭)已進入斑馬線上,為取締認定基準,這也給駕駛用路人參考。
如果汽機車不禮讓行人,導致發生車禍致人於死,又會面臨什麼刑責呢?
「法律諮詢通」律師說明,當發生車禍時,如果是肇事的一方有疏忽過失而導致,就涉及刑法過失致死罪。依刑法第276條規定,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相反的,若是由死亡的一方負完全的肇事責任,那麼倖存的他方就無須負刑事責任。
這令人想起去(2022)年名醫王群光的車禍事件,王醫師因為闖紅燈穿越道路,遭劉姓機車騎士撞飛身亡,劉男也摔車全身多處受傷,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雙方都有責任,其中劉男因為行經人行道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,致人受傷或死亡,已違反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,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。
也許你會問,是王醫師闖紅燈過馬路才肇事,騎士應該無須負刑事責任。但法院將全案送交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,鑑定結果認為,劉男騎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穿越,不讓行人先行,且突然變換車道,騎在禁行機車道,確實有過失,至於王男未依號誌規定穿越,也有過失,雖然王醫師家屬未對劉男提出告訴,但因過失致死罪是非告訴乃論罪,檢察官仍將劉姓騎士起訴。
(封面首圖: 台灣交通亂象,被外國人視為「行人地獄」。取自親愛的約翰)